泉州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导语 泉州于取消了一孩生育证,委托下放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权限,缩短办证时间,精简办证材料,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等。

  泉州于上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孩生育证,委托下放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权限,缩短办证时间,精简办证材料,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等,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育龄群众。

  夫妻均属初育 只需进行登记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部署,市卫生计生委于近日出台《泉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细则》,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夫妻,可到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对无法到场登记的夫妻,可以出具委托书,由代办人进行登记。

  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后,夫妻不需要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如有需要的,可在登记后发证。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将计生法律法规、奖励扶助政策、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两非”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等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优育优教等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再生育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到乡镇

  在惠安县螺城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陈某华夫妇正在办理再生育申请,现在的办理流程简化了许多,以前要到镇、村办理的各种婚育证明,现在都免了。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介绍说,泉州将再生育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泉州的,可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方户籍在我省其他地市的,可向户籍在泉州一方的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在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可向户籍在泉州一方的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收到再生育申请的乡(镇、街道)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夫妻婚姻变动、户籍迁移、长期外出等情况比较复杂或者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对象书面说明理由。

  人口数据库可查的信息 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对于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等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卫计部门将现场打印相关人口计生信息卡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上,除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外,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并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在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同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办证,办证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可由工作人员提供送证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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