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如何申请民政医疗救助
一、民政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以下低收入人员:(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对象等八类人员。
二、低保对象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政策不需要申请,在享受低保的同时,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已将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在低保对象结账出院时,直接享受“一站式”服务,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三、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低保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特殊病种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来信人的父亲所患疾病不属于特殊病种,不能享受此项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来信人的父亲治疗费用如符合此项要求则可享受此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