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户口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2、城市户口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村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时限
(1)村委会初审:核实情况10天,公示3天;
(2)乡镇审核:核实情况15天;
(3)区县市民政局审批:民政部复核情况10天,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财政部复核5天。
2、城市低保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1)居委会核对家庭情况:12天;
(2)街道办核查、评审、公布:10天;
(3)区民政部门核查、评审、公布:8天。
3、办理费用
免费